汉第三帝国 第4章再建汉帝国4

作者:步惊俗 分类:历史军事 更新时间:2022-06-05 09:51:10

除此之外,皇家学院分校还会从各郡国、诸侯国之国君年满十六岁的继承人中选拔优秀者,前往帝国皇家学院总校进行三到五年的进修。

第五,诸侯国。

宪章规定,诸侯是天子裂土实封的诸侯国之主。

诸侯国的基本法,由汉帝国天下郡国大会参照《华夏宪章》制定。

诸侯国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汉帝国国会备案。

诸侯国的行政长官由其国国君任命,而其国首任国君由天子分封,后任国君按继承法继位。

诸侯国不能行使国家主权。诸侯国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与诸侯国政府联合负责。

汉帝国国会宣布战争状态或诸侯国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诸侯国实施有关全国性的法律。

汉帝国国会如认为诸侯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诸侯国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本诸侯国进行政治活动,禁止诸侯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诸侯国可实行与汉帝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汉帝国国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诸侯国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内,其他均不在诸侯国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郡、自治郡、帝都、商特县均不得干预诸侯国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诸侯国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诸侯国的立法机关,在不与《华夏宪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但所有的法律草案,都必须先提交汉帝国中央御史台审核,违背宪章则打回,不违背则用印,而后呈递到天下郡国大会。只有通过天下郡国大会的法律草案,才能算是有效的诸侯国法律。

诸侯国享有司法终审权。

诸侯国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诸侯国征税。

诸侯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诸侯国的旅行证件。

诸侯国是汉帝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诸侯国是汉帝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

汉帝国中央政府与诸侯国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诸侯国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单独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政治实体。其法律地位相当于郡、自治郡、帝都和商特县。

诸侯国是国家中的一个行政单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也不是联邦制国家中的成员国。

它和其他行政区一样,与中央政府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中央政府领导诸侯国,诸侯国服从和接受中央政府的管理。

诸侯国建立的政府,只能是地方政府。

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单位,不能作出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诸侯国的一切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

诸侯国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它不同于经济特区——商特县。

其高度自治权,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郡、自治郡、商特县(经济特区),构成了诸侯国的主要特色。

在立法权方面,诸侯国可以按照汉帝国国会通过的诸侯国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

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

在司法权方面,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

在涉外事务方面,汉帝国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诸侯国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诸侯国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如可以作为国家代表团成员参加汉帝国中央政府进行的与诸侯国有关的外交谈判,参加与诸侯国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诸侯国由当地人组成政府,汉帝国中央政府不派人去担任诸侯国政府的职务。

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者诸侯国国君提名,最终由汉帝国中央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汉帝国中央政府任命。

此外,汉帝国中央政府负责管理诸侯国的防务,但派驻的军队不干预诸侯国的地方**务。

诸侯国居民享有诸侯国基本法和本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六,天朝宪章法院。

汉帝国宪章法院也叫天朝宪章法院,是制约天子、诸侯、国会和议会,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关系的一个机构。

它有权对政府首脑颁布的行政命令和国会制定的法律作违宪性审查,即看它是否符合宪章,并有权宣布违反宪章的行政命令和法律无效。

宪章法院由汉帝国的中央御史台及各诸侯国御史长兼任,院长由御史台的御史大夫担任。

宪章规定,汉帝国中央政府是汉帝国的执行权力机构,由七位宰相和十二堂部、各总署长官组成的政事堂,以及帅阁七帅、各大军事总署组成的军事堂共同构成。

宪章规定,汉帝国的储君培养制度适用于各诸侯国的储君培养,郡国(郡、自治郡、诸侯国)、直辖市(帝都、经济特区商特县)的权利、地位平等。

第七,土地制度。

宪章规定,汉帝国的一切土地所有权规国家所有,但是土地使用权却有三种,即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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